租赁双方私下签约,一定是“跳单”吗?【小案件·大道理】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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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

带看商铺后

租赁双方私下成交

一定是“跳单”吗?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裁定驳回房屋中介公司的起诉。

基本案情

中介公司称其“员工”黄某曾带领侯某到某大厦查看商铺,侯某对其中一间商铺比较满意,要求黄某与房东洽谈铺租,但后来侯某与房东赵某私下签约。

中介公司认为,二人有明显的“跳单”意图,遂将侯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别向其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2950元。

侯某、赵某辩称,其与中介公司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亦没有提供任何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中介公司主张支付中介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中介公司主张案涉中介由其公司“员工”黄某与两被告分别进行联系,而中介公司不能提交其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交黄某的社保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印证黄某系中介公司的员工,中介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中介服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中介公司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故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醒您

《民法典》施行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

但作为中介机构亦要规范自己的中介服务行为,招聘员工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前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要保留证据,避免提供了中介服务收不到报酬,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 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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