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江城区检察院积极践行“枫桥经验”,成功促成一起因日常生活小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系某建筑工地工友。2023年1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互相推搡拉扯,王某将钟某某殴打致伤(轻伤二级)。
2024年1月,江城区检察院受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王某与钟某某平时并无矛盾,该案系因争吵偶发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赔偿道歉意愿,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无社会危险性,符合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条件,该院依法决定以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同时,考虑到该案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条件,只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一直未达成和解,为此,该院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检察履职
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共识,双方和解陷入僵局。
为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经济能力及愿意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并积极释法说理,讲解司法政策,申明利害关系,耐心引导双方进行和解。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王某详细阐明其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向被害人钟某某详细讲解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及依据,帮助其分析达成刑事和解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对实现其个人权益的差异之处。
在承办检察官温暖悉心的劝慰下,双方彻底放下芥蒂,决定握手言和,被害人钟某某同意将赔偿金额从原先提出的24万元降低至8万元,王某也竭尽所能筹集了相关钱款,并当场向被害人钟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鉴于王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该院拟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就该案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会上,听证人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不起诉理由后,认真听取了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经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随后,承办检察官现场向王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告诫其要深刻吸取教训,遇事莫冲动,要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接下来,江城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实质化解矛盾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努力将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源头。
来源:江城检察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