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何为履行完毕?

广州政法
+订阅

当代年轻人对婚姻的期待日趋多元化和个性化,而婚介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寻找匹配对象,成为不少单身人士寻觅良缘的选择。然而,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再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在这个过程中充满诸多不确定性,其间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充分沟通、相互体谅,不能完全依赖婚介公司来实现。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介服务纠纷案,法院认定婚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服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刚过而立之年的小方期盼能找个投缘的女士组建家庭。某年5月,小方花费10.8万元购买了某婚介公司的VIP婚介服务,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婚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为小方推荐候选人18位,提供约见服务12人次,并用文字加粗形式约定:婚介公司仅提供“红娘”服务,不能保证小方与约见人员可建立恋爱或婚姻关系。

合同签订后没几天,婚介公司就向小方推荐了数名候选人,并安排其在10天内先后约见了3位女士。经过接触,小方觉得与其中的小李最合眼缘,于是便主动要求婚介公司暂停其他推荐及约见,改为努力撮合其与小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婚介公司一方面努力撮合两人,另一方面继续向小方推荐其他候选人。同年8月,婚介公司还安排了小方约见另外1位女士,后因小方称其不想见而取消了约见。四个月后,婚介公司对小方进行回访,了解其需求,小方称其已经与小李确定了恋爱关系,目前进展顺利,不需要再推荐候选人及安排约见了。

又过了一个月,婚介公司再次联系小方,小方称其与小李的感情进展顺利。在征得小方的同意后,婚介公司撤掉其他约见安排,对其进行“撤档”处理,不再向其推荐候选人。在婚介服务合同到期前几天,小方以女友小李不着急结婚、小李非婚介公司VIP会员为由,与婚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向其返还70%的服务费。双方协商不成,小方以婚介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全额退款10.8万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方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郝银清

婚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婚介公司作为“红娘”,为消费者介绍婚恋候选对象,并为其择偶、交友提供建议和服务。然而,爱情没有标准模式,婚恋本身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婚介公司仅能依据行业经验及当时掌握的异性资源进行个性化匹配,无法确保约见必定成功。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方已约见了3位推荐人员,并在第4次约见时主动要求暂停其他推荐及见面活动。结合小方的说辞,其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恋爱至今,可见两人已明显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因此,婚介公司已依约提供合同服务,不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

婚介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实现单身者们“脱单”,但人与人的缘分、脾性、爱好等均不相同,即便兴趣相投也不一定能成就美满。因此,在小方与婚介公司推荐人员已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的情况下,若仍支持其退款,对婚介公司明显有失公平。

法官提醒,单身者们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会员权益内容,确认对条款理解无误后再签订合同。若婚介公司存在口头承诺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婚介公司也应诚信经营,抱着为单身者们解决婚姻大事的经营理念,切实提升服务质量,让单身者们体验到用心的相亲服务,实现合作双赢,共创和谐有序的婚恋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