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被罚约40万元!惠州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南方+ 记者

近日,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4年惠州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针对食品安全、电动车销售和燃气充装等领域违规行为查处案例进行通报,警示市场经营企业的同时,提醒市民消费注意安全。

今年以来,聚焦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惠州市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相关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民创造安全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关注通报的7宗典型案例,7家被查处企业分别分布于食品餐饮、电动车销售、燃气经营、服装和建材销售等行业,均与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影响着市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均受到了主管部门的严厉查处,被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款金额近40万元。

其中,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的惠州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超期未检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4年5月31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万元。

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览

一、博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检验报告》,博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12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9344元。

二、惠州市某风味楼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鲫鱼案

根据《检验报告》,惠州市某风味楼采购使用的鲫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与供应商交易的进货与转账记录,但不能提供该批次鲫鱼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3月7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75元。

三、惠州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检验报告》,惠州某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25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600元。

四、惠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市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待售的电动车经检测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11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2060元。

五、惠州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超期未检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根据线索,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州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超期未检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超期未检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31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0000元。

六、惠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儿斗篷案 

根据线索,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颈部有绳带的“婴儿斗篷”并销售。案涉“婴儿斗篷”颈部有绳带,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儿斗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1日,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77.6元。

七、惠州某建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线索,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州某建材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建材店仓库发现398包瓷砖胶,经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19日,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0元。

南方+记者 张峰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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