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3月31日前在建项目,可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南方+ 记者

7月25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其中,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在建且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项目,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方式。

新建类项目筹集方式变化不大,合作区将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新建类项目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需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需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

办法对改建类项目的筹集范围则是进行了放宽,此前主要是利用合作区范围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新型产业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办法修订后,合作区进一步明确,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在建且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项目,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与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土地用途不变、规划条件不变、容积率不变、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销售,届满后所改建建筑应恢复到原用途等事项。

存量盘活类项目,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含农村出租屋)、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办法同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新建、改建类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者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销售,但是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仍需保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变。

南方+记者 黄天儒 梁涵

编辑 刘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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