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新能源面包车
竟被调表3万多公里
买家认为二手车车行欺诈
要求退一赔三
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对话法官
提问一:
法院为什么最终没有认定二手车行存在欺诈行为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雍维:
案涉车辆2022年6月10日的里程数为15万多公里,而6月11日的里程数为12万多公里,可以看出车辆里程表在2022年6月11日被调表。而王女士与二手车行老板刘某强沟通车辆买卖的时间是6月24日,刘某强从案外人张某勇处收购这台车的时间是6月18日,当时张某勇向刘某强发送了车辆的里程表照片并且告知里程数为12万公里。且张某勇也是从上一手商家处收购的案涉车辆,上一手商家告知里程数为12万公里。
因此,根据这些事实可以认定不是二手车行调表,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二手车行明知车辆被调表还销售给原告,故法院没有认定二手车行存在欺诈行为。
提问二:
王女士在二手车行买车“消费”了,为什么不属于“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雍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案涉车辆系一台新能源面包车,本案中王女士购车时称买车是用于从事货拉拉业务,庭审时王女士称买车用于她从事的皮货贸易的送货、拉货。
无论是用于货拉拉业务还是用于皮货贸易的送货、拉货,王女士购买车辆均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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