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提升广宁县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环境风貌,切实提升公路沿线整体形象,持续助推典型镇(村)建设成效。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县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共11个关键重点路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广宁县路域整治路线总平面图
通过集中攻坚、持续整治、规范管控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整治,解决沿线公路可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许可过期的“六乱”(即乱建、乱堆、乱放、乱占、乱挂、乱设广告牌)等问题,切实提升干线公路沿线风貌,为广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省道S350首约路段(江先梅 摄)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目标明确、机制顺畅、快速高效、应拆尽拆、成效突出”总体工作原则,采取“控新增、减存量、防反弹、补短板”的方式,落实见行动、见进度、见亮点、见成效“四见”模式开展工作。整治行动自2024年7月16日开始,至2025年1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16日-8月15日)
县摸排工作专班对11个关键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详细摸排沿线“六乱”等问题现状和底数。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8月16日-12月15日)
集中力量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国、省、县道沿线整治工程攻坚行动基本完成。
(三)巩固成效阶段(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15日)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路长制”落实常态化巡查督查,防止清拆过后出现新增“六乱”等现象,实现全县国、省、县道沿线路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得到进一步提升的目标。
鉴于广宁县域内国、省、县道分布广泛
线路绵延且覆盖面广的实际状况
为高效利用有限资源
发挥典型引领的辐射效能
将聚焦11个关键重点路段开展集中整治
旨在塑造一批示范标杆路段
从而带动县域内其余道路整治工作
全面跟进与优化升级
这次整治涉及哪些路段呢?
请往下看~
整治范围
(一)二广高速广宁出口至县城街道。途经省道S350线(广宁大道),经过南街街道。
(二)二广高速广宁出口至横山镇圩镇。途经县道X445线,经过横山镇。
(三)二广高速广宁出口至宾亨石涧片区。途经省道S350线,经过宾亨镇。
(四)二广高速宾亨出口至大沙角。途经省道S263线、县道X439线,经过宾亨镇。
(五)二广高速宾亨出口至五和镇圩镇。途经省道S264线,经过宾亨镇、五和镇。
(六)县城(南街中心小学)至江屯镇。途经国道G355线,经过南街街道、潭布镇、江屯镇。
(七)南街荷木一桥至螺岗镇圩镇。途经省道S527线,经过南街街道、螺岗镇。
(八)县城(成发酒店红绿灯)至古水镇。途经国道G355线、省道S383线,经过南街街道、古水镇。
(九)洲仔镇金场至洲仔镇圩镇。途经省道S350线,经过洲仔镇。
(十)横山镇厚溪至洲仔镇金场。途经省道S350线,经过横山镇、洲仔镇。
(十一)横山镇厚溪至宾亨江积工业园。途经省道S263线,经过横山镇、宾亨镇。
针对这次公路沿线“六乱”整治
市民群众应积极参与和配合整治
对存在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
应积极配合进行拆除整治
确保违建物“零增长”
共同打造
“畅、安、舒、美”路域环境
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相关法律法规
对公路安全保护
以及公路沿线“六乱”问题
作出明确规定
一起来普法 请大家知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摘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广东省公路条例》(摘录)
第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沙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毁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
(六)其它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违法建设类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机构)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权或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上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单位,本办法统称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
住宅类违法占地类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征询函的复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已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调整工作互不影响。
非住宅类违法占地类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省道S350巷口路段(江先梅 摄)
▲省道S527线江美路段(江先梅 摄)
▲县道X418螺岗镇路段(江先梅 摄)
▲省道S260北市镇路段(江先梅 摄)
公路沿线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仅关乎公共设施维护和改善
还直接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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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靓丽道路风景线
资料来源: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程伟浩
一审:冯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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