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来信之八——违法职业病诊断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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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来信之八——违法职业病诊断的后续处理

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违法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职业病诊断当然也无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后,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及时补正程序,依法重新作出诊断结论。

问:有一诉讼判例,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没有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充材料,案情最终导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诊断机构被法院判决败诉。请问这类违反法定程序的职业病诊断是否有效,若相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上级部门认定无效或被医院自行撤销,后续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法定程序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相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上级部门认定无效或者被医院自行撤销后,职业病诊断机构应补正程序,依法再行职业病诊断。

析:职业病诊断是医学诊断,也是法律诊断,所以职业病诊断工作具有法律程序性特征,也即职业病诊断工作表现为一定顺序的步骤和阶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本身便是一部程序性规则。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结论作出相关的法定职责包括有,由取得诊断资格的医师参与诊断、法定情形提请行政部门调查(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等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职责要求也就延伸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强行性规则,比如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充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鉴定过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等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第五十八条法律责任“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兜底条款模式规定应用更为简单直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实质是以医学科学为基础,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的准仲裁制度。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更多带有行政裁定的性质。有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上级部门认定无效或由机构自行撤销后的后续处理,职业病诊断制度未作具体规定,但其它法律对类似行政行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比如《行政诉讼法》(2017)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劳动者提请职业病诊断,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寻求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的过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也即职业病诊断工作并未终结,根据工作的性质并参照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补正程序,依法再行职业病诊断。至于上级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无效,其意思是认为违反程序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并不是否定合法的职业病诊断,更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纠偏并依法重新作出诊断没有矛盾。当然,参照《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上级部门在认定职业病诊断无效的同时,若能明确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补正程序后依法重新作出诊断更为合适。

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的意义也在于,尊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体现对参与双方的平等对待,并确保双方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拥有自由、清晰、完整意思表达的机会。而对诊断机构与鉴定组织来说,程序意义也在于,恪守程序进行论证是确保结论符合理性的基本路径,程序合法,可以确保信息收集更为完整,结论更为趋近真实。

医学结论是专业问题,遵守程序是法律问题。从社会角度来说,实质难判定,但程序易辨别。诊断过程若连程序都不遵守,结论便难以取信于民。所以,把保障主体参与程序的权利放在优先地位,让每个参与者觉得自己的诉求得到足够的尊重与参酌,即便结论于己不利也便更有可能易于接受。

汤姆泰勒在经典著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中认为,“认受性”是指人们认可接受权力机关,排除威慑影响或不考虑对法律内容的道德/实体判断,提出“认受性”能够独立提高人们的守法程度,促进自愿守法。但“认受性”的前提之一是对执法机关的支持或信任。认为程序公正的人,总是比认为程序不公正的人有更高的“认受性”。因而,程序正义对社会自愿守法具有重要的“缓冲作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是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篱笆,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体现的是执法机关的行政职责。也因而,严格恪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既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也是因为,恪守程序是取信于民,是提高社会“认受性”,推动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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