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在发布短视频时,应当做到谨言慎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有可能引火烧身。东源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陈某因讨债不成,在短视频平台曝光、侮辱欠他钱的人,被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赔偿了对方精神损失费。
3年前,原告徐某为装修房屋,请来陈某贴瓷砖,但完工之后,徐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劳务款。多次要不到账的陈某,一怒之下闯入徐某家中拍摄其照片以及住所内外景;随后剪辑短视频配以贬损性文字和配乐在网上传播。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引来了徐某的不满。他认为,陈某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遂起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视频传播度、对原告名誉权的影响程度,同时考虑原告拖欠劳务款,被告经3年催讨仍不支付,被告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情况,判决被告在本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内容经过该院的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15日,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3300元。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曝光、侮辱的手段来降低原告的名誉,带有泄愤的情绪,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涉案短视频具有明显的贬损性质;除欠债事实之外,短视频附上了原告的房屋、车牌号以及原告本人照片,附带有定位信息,具有较强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发布的账号有一定数量的粉丝,该短视频也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点赞、转发、评论;被告的行为引发了不特定群众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的人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律禁止以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追讨债务应当采取合法正当形式,可以进行协商或者申请有关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提醒,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自己意见,但发表言论时要注意把握好边界,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刘烨华 通讯员:徐晓曦
编辑:吴雪
二审:周焕
三审:刘远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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