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然而在各种起重作业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欠缺等因素,往往容易导致发生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的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案例
2020年,位于南海区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发当天,一扎货工人韦某在扎货岗位工作,车间吊机操作人员原某操作2.9吨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起装有铝材货物的金属货框,起吊约2.8米高,货框在水平移动过程中开始失去平衡,在经过扎货作业区域上空时突然向单侧倾卸,金属货框内的货物脱出,货框砸中正在扎货区域内作业的韦某,后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涉事公司及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事发过程录像画面连续截图
★事故原因
①车间吊机操作人员原某在车间进行吊装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未平衡吊机货架,未对吊装货物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在重心不稳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超过操作规程中限定的1米高度,起吊至2.8米高运行,导致金属货框脱出掉落,砸中吊机下方正在从事扎货作业的韦某,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②涉事公司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吊装区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机容易失衡、吊具无防脱落装置等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
③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规定的其他情形,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2人死亡或者规定的其他情形,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此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还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企业的融资、贷款和招投标活动等经营活动可能都会受到影响。
★温馨提示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和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规定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要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吊装区域设置警戒区域,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指挥信号进行作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吊物下及危险区域内严禁站人,起吊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起重机械、吊具、被吊物和吊装环境的安全状态,严格遵守吊装作业“十不吊”原则,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股
编辑: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方号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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