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化遗址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文物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破坏文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物案,分别判处刘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吴某、刘某两人合谋开车前往英德一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金属探测仪、铁铲等工具在该遗址的地下盗掘出古钱币、银锭、瓷器残片、古旧铜锁等物品共计68件。经有关部门鉴定,吴某、刘某盗掘的68件古文物中,元代至清代陶瓷器及残件共4件,唐代至民国的钱币、银锭共33件,宋代至清代的铜锁、铅弹等物品29件,以上物品均属一般文物。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刘某两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的行为,构成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两人均有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决吴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本案中吴某、刘某盗掘文物属一般文物,情节较轻,又存在自首情节,因此,分别判决吴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提醒,文物是国家历史和文明的见证者,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保护文物应从你我做起,杜绝为一己之私盗掘古文物的行为,如发现有人盗取或破坏古文物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报警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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