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流水”真“跑分”,小心成为帮信“替罪羊”

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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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方式的兴起,对急需资金周转的人而言,这是一种方便且快捷的方式,但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物色作案目标的手段。

近日,遂溪县检察院收到两起公安机关呈捕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这两起案件嫌疑人作案手段的相似性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两名嫌疑人由于征信不好无法办理贷款,通过小广告认识办理贷款的“业务员”,“业务员”打包票称一定可以帮助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对银行流水进行“包装”,意思是通过刷流水的方式提高信用度。两名嫌疑人信以为真,通过不同方式将银行卡交到“业务员”手中,满怀期待的回家等待下款。谁知等来的却是银行卡被冻结的消息以及公安机关的电话。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推进及普法活动的展开,单纯获利型的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数量在不断减少,犯罪分子获得银行卡的方式不再满足于“以利相诱”,转而以“办贷款刷流水”的方式让他人提供银行卡。

在办理银行卡时应当知道,持卡人对银行卡具有保管义务,不得随意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然而很多嫌疑人以办贷款刷流水作为申辩其主观上并不明知的理由,企图逃避法律的追责。实际上,从其办理贷款时的非正常途径,如交易地点异常,交易方式异常,高额报酬异常等,可以推断出嫌疑人主观上有放任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

“办贷款刷流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要求以邮寄、异地办理的方式提供银行卡,“刷流水”不能提高信用也不能帮助办理贷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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