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电梯停止期间进去拿用于装货的栈板,电梯却突然坠落。工人被摔成植物人,巨额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此案。该案经东莞两级法院审结,认定雇主某公司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188万多元,电梯所在物业的房东应承担三成赔偿责任80万多元。
电梯突然坠落
工人摔成植物人
2021年9月13日,东莞市大朗镇某公司新到一批货物需要装卸。五旬男子欧某经人介绍前来搬运。为取出电梯里用于装货的栈板,欧某进入二楼电梯,不料电梯突然坠落,欧某因此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4月,欧某经司法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
2022年9月,欧某在家人帮助下,将某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房东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400多万元。
公司一方称其不应负赔偿责任。该公司是将搬运工作发包给介绍人,由其负责找人搬运,管理搬运工并支付劳务费。故该公司与介绍人为承揽关系,欧某与介绍人为劳务合同关系,介绍人是侵权责任人。搬运无须特定资质,该公司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欧某的受伤无因果关系。该公司只是承租仓库,涉案电梯并非该公司安装、管理和使用,房东擅自非法安装电梯,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欧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违规操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追加了上述介绍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某公司的说法,介绍人觉得很委屈,称其只是给双方介绍,自己并无收取中介费用,欧某也是由该公司负责直接安排工作和支付报酬。
房东则称,案涉电梯是前任租客安装,他并未准许某公司及欧某使用该电梯。某公司作为案涉电梯唯一实际管理人及使用人,未尽安全管理教育责任,应负主要责任。欧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规操作,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经查,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陈某。
法院判令雇主担责七成
房东担责三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么,欧某的受伤结果应由谁来买单呢?
欧某系由他人介绍到某公司处从事搬运卸货工作,某公司承诺现金结算,其工作过程直接受该公司管理、指挥,并由该公司负责本次劳务报酬的发放,故该公司与欧某为雇佣关系。电梯中虽有关于严禁载人的警示标识,但欧某并非是在乘坐电梯上下的过程中受伤,其进入电梯是为了取出用于装货的栈板,这是借助平台载货的基本操作,并无证据证明欧某存在操作不当行为,故不应认定其存在过错。案涉电梯专供某公司装卸货物,某公司作为唯一使用人,应对其定期维护保养以确保安全。承租之初该电梯就曾发生过故障,某公司知悉有安全隐患但并未重视,仍允许欧某等人自行操作及用于装卸货物,导致欧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公司未履行雇主义务,对此有重大过错。
房东并未能证明其禁止某公司使用案涉电梯。即使案涉电梯为前任租户安装,前任租客退租后,该电梯已由房东控制,并由房东将其与房屋作为整体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东有义务保障该电梯的安全性。房东未尽到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对本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
法院酌定由某公司对本事故承担七成责任,房东承担三成责任。欧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依法合计268万多元,应由某公司承担188万多元,房东承担80万多元。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49万多元后,还应支付138.9万多元。陈某作为独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赔偿欧某138.9万多元,该公司独资股东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东赔偿80万多元。
公司一方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日前,本案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某公司与伤者欧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两者虽一字之差,但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却有很大差异。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关系,彼此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篇;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者除了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等待遇,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比如,同样是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关系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安全无小事”,不管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当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尽量避免悲剧的发生。
来源: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文字:黄彩华
编辑:李咏欣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