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致信,信中表示:企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要力量,目前东莞缴存职工中企业职工占比约为八成。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件全文如下——
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朋友:
感谢您在东莞这片改革开放的热土上挥洒青春、艰苦创业,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一项长期住房储金。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及保障性等特征。
我市自1999年5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得到了全市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截至2024年5月,全市共有8.89万个缴存单位、181.72万名缴存职工,累计缴存公积金1877.17亿元,提取1192.73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94万笔828.42亿元,为财政提供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41亿元,有效发挥了互助保障功能和社会经济效益。
企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要力量,目前我市缴存职工中企业职工占比约为八成。对企业而言,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对职工而言,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利息均归职工所有,是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购房、租房等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含商转公贷款)、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有效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益,安居的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为导向,采取政策宣传先行、缴存督查跟进、行政处罚惩戒等方式不断加强归集管理,督促企业应缴尽缴、依规缴存,同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积极支持和参与公积金事业,守法经营、依规建缴、行稳致远,广大职工能够知法护权、积极参缴、乐业安居,共同为建设法治东莞、和谐东莞、安居东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东莞实践贡献力量!
【文字】南方+记者 唐卓 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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