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分别涉及涉毒资产查处、惩治新型毒品、寄递毒品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等领域。
案例一:
罪犯掩饰隐瞒毒资,司法机关“打财断血”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肇庆市四会市、佛山市三水区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期间,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以及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长期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共同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
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
办案过程中,佛山市三水区检察院通过深挖毒资毒赃流转路径,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全面收集证据,依法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3人的洗钱犯罪。此外,依法追加陈某南和梁某辉自洗钱犯罪,溯源查明资产的来源,依法认定并追缴汽车等涉毒资产,向法院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并获采纳。
最终,被告人陈某南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也因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获刑。
案例二:
针对未成年人涉“毒”问题加强社会治理
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永多次贩卖含毒品依托咪酯烟弹给杨某茵(未满十八周岁)、韦某健和李某宇。
被告人刘某永还分别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8日容留杨某茵、杨某娟(均未满十八周岁)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某公寓的出租屋内吸食含毒品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
2024年1月4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永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2月25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该案“上头电子烟”向未成年人渗透的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商,加强对现有案件中犯罪线索的深挖,督促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相关情况形成台账并跟踪回访。同时开展校园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以期实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南方+记者 孟健
通讯员 粤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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