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去年以来审结毒品犯罪一审案件3780件,判决4889人

南方法治
+订阅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去年以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780件,判决4889人。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1.95%,呈下降趋势。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重刑率27.22%,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9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以打击制毒犯罪反弹、区域性毒品贩销以及新型毒品犯罪为重点的“清源-2024”禁毒专项行动,严打制毒犯罪,严堵毒品入境渗透,遏制毒品在粤中转,严惩毒品集散分销,持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

广东高院还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从严惩处组织多人制毒犯罪,严厉打击贩卖大宗毒品、利用短视频出售毒品电子烟、以快递方式贩卖管制药品等买卖毒品行为,以及依法惩治因吸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典型案例】

组织多人制造毒品 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2014年9月,范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租用房屋用于制毒。同年10月,范某某组织购买、运送制毒工具到同案人家中一同制造毒品。同年11月,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等同案人并扣押毒品和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2021年3月,范某某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共计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固体83.133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0.17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的液体59.55千克、麻黄素102.65千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使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纠集他人制造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予以严惩,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范某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源头性犯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纠集人员、租赁场地、大量购买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所制造的毒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某判处死刑,其他同案人也受到相应刑罚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有效阻止毒品犯罪的外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南方+记者 孟健

通讯员 全小晴 任玲霞 朱子龙

编辑 佘余
校对 胡柔群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