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间,向某利用自己曾在高校担任过招生主任(已离职)的身份,向多名学生虚构可以帮助其获得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帮忙考过学位英语等,最终骗取周同学等五名同学交付的多人办证费用共计40万余元。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间,向某又以同样的话术向多人声称可以帮助办理本科毕业证、协助考CPA(注册会计师)、考消防证、二级建造师、护士执业证书、帮助办理入学等,共计诈骗八名被害人合计近23万元。
部分被害人在收到向某邮寄的“毕业证”“执业证”后,经查发现是假证书,于是便多次找向某询问,向某均称“正在处理”“月底就可以查到了”“教育局正在录信息”等,要其等待。发现情况不对的被害人最终选择报警。


聊天记录

向某自行伪造的“录取通知书”
2023年3月30日,警方将向某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查获手动钢印机、黑色台式组装电脑、空白毕业证封皮等作案工具。
02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虚构其可以帮助以“不上课、不考试”的方式获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学历学位和CPA、消防师等职业考试证书的事实,以一人分饰多角的方式,隐瞒其提供的证件实际为其本人私自制作的假证的真相,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合计13名,诈骗金额高达63万余元。
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前退还相关被害人部分金额,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全数退赔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ND -
来源 | 湖南高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