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横幅堵门、发视频辱骂,维权还是侵权?

中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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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时代的来临

使我们的日常生活

与短视频密切相关

但也有人借“维权”之名

以短视频传播不实信息

甚至通过拉横幅、堵门、喊话等方式

毁损他人名誉

殊不知自己的“维权”

已经变成侵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A公司与陆某某就横栏某物业的开荒保洁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按照7个人一层包工,每人每天230元和包物料,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同年3月8日,陆某某带领工人进场开荒保洁。在服务过程中,未经协商,陆某某私自增加用工人数,实际用工超过7人。于是陆某某单方提出,变更结算方式按实际出勤的人数及天数进行结算A公司并未同意,但陆某某也继续对案涉项目进行开荒保洁,并于4月14日完工。

同年9月9日,A公司按双方合作时协商一致的结算方式,向陆某某结算并支付保洁费149315元。陆某某认为A公司没有按实际人数进行结算,差额有19000元。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陆某某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相关视频,声称“A公司是黑心公司,是无赖老板”“春节过后来招工的请不要进这家公司打工”,并配有A公司负责人的照片;

甚至到A公司门口身挂横幅、手持喇叭大喊“黑心公司”“欠钱不还”;

还向不特定第三人发布相关言论。

A公司认为陆某某这些行为已对其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至市第一法院。

审理过程

市第一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陆某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涉案视频、照片及到A公司以身挂横幅、手持喇叭大喊口号行为是否侵害了A公司的名誉权,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市第一法院判决如下

一、陆某某删除其在抖音号中发布的涉案视频、照片等信息;

二、陆某某在其抖音账号向A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且连续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三、陆某某向A公司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及赔偿损失,合计114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主体的社会评价,对法人而言主要是对商誉的评价。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是因开荒保洁项目结算问题存在纠纷且未妥善解决。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本应循正当法律途径解决,但被告却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黑心老板”“黑心公司”“为民除害”等带有恶意贬损诽谤性质的词语,还以身挂横幅、手持喇叭到被告公司门口大喊“无良商家”等言词,这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合法讨薪范畴,且具有明显指向性,已超越当事主体应当容忍、克制的限度,对原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降低公众对原告商誉的社会评价,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董爱民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虽享有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等权利,但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边界。即使出发点是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也应选择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合理合法方式理性维权,切勿一时冲动而激化矛盾,用违法方式进行维权,以致维权不成反变成了侵权,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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