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

南方评论
+订阅

文 | 杨悦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6月19日,司法部发布5起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示范和指引。

和政府打交道,免不了会产生纠纷,通常交集越多争议越多,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在各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行政争议处理呈现出“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格局,行政复议制度便民利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让更多案件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旨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作用。从“小复议”到“主渠道”,行政复议作用更加突出。去年,行政复议案量首次超过行政诉讼,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达39800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9%和409%。随着涉企行政复议工作加强,“主渠道”功能更显,将更好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不难发现,利好是实实在在的。司法部表示,将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比如,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监督力度等”,针对的都是企业关心的共性问题。还有一起行政处罚复议案入选典型案例: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作出的5万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符合法律规定,纠正了乱罚款行为。这一系列表态及典型案例,都将倒逼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发生。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明案涉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重要事实,就径直吊销其营业执照,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行政复议机关不仅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还督促执法部门对同期同类的400多起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并与法院形成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完善一项制度的效果。强化源头预防,一开始就避免企业受到不当行政处罚,是对企业更彻底的保护。

另一大制度优势体现在化解争议方便快捷。行政复议审理周期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60天就能审结,设置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争议30天。一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典型案例中,持续1年的行政争议1个月化解,时效优势展现得淋漓尽致。

让好制度得到充分运用,才能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相关部门要用实际成效说话,让人们从一桩桩案例中感受到公正客观,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打消“向老子告儿子的状”“自己审自己”“官官相护”等顾虑。

编辑 张梦圆
校对 叶剑华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