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24年4月7日,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在依法对黄江镇某餐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设置有2间包房,房间内各设置有1套点歌设备,而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吧进行了立案调查。
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
处理结果
经后续调查,该餐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此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予以责令关闭该餐吧两间包房、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温馨提醒
一些餐吧、清吧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在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场所安装点歌设备供顾客使用,殊不知,这已经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此,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提醒广大经营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来源:写意黄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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