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过程中发现,由于协作机制不健全、信息交换不及时、执法衔接不顺畅等因素,禁止令的执行落实效果欠佳。

为有效解决禁止令执行难题,6月11日,鹤山市检察院牵头组织了鹤山市司法局、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禁止令执行工作联席会议。
会上,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建立禁止令执行、监管、处罚一体化协作监管机制,系统治理禁止令“禁而不止”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该《意见》明确了围绕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领域的禁止令执行活动提供协助,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建立了专员联络、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联合检查、监督制约六大工作机制,形成了禁止令执行的跨部门高效协同治理格局。
《意见》从入矫宣告、日常监管、定期报告、集中教育、信息核查、季度考核、解矫评估等环节进一步完善禁止令执行监管细则,梳理监管流程,规范监管活动,提高监管质效,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的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精准管理,既“管得住”又“管得好”。

会议还学习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通报了前期本地区禁止令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开展情况。三方就禁止令执行的监管难点进行深入探讨,着力推动从行业监管角度一齐发力,就禁止令联合监管、建立协同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围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鹤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蓝美洁,鹤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源文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主办李伟安以及相关业务部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普法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其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设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
禁止令制度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宣告禁止令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来源:鹤山市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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