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化棉:别惹我,真的会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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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疏通生命通道”

在生活和工作中

我们应当

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尤其是对硝化棉等特殊货物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

要提高安全意识。

什么是硝化棉?

硝化棉,学名纤维素硝酸脂,也叫硝化纤维。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主要用于生产涂料、油墨、胶片以及指甲油、皮革油、粘合剂等制品。

硝化棉具有高度可燃性和爆炸性在温度超过40°时能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升温,升温至180°时能发生自燃

因此,硝化棉的运输、储存需要非常注意!

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曝晒和雨淋、猛烈撞击、包装破损。

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超过25℃,相对湿度不超过80%。通常需要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

相关事故

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硝化棉自分解燃烧引发)

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硝基酚钠自分解引发)

下面,让我们通过惠州惠城法院审理的

一起有关硝化棉的真实案件

了解危险作业的危害。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起,老高在惠州周边开展鹤壁市某化工厂的销售业务,该化工厂生产的硝化棉运送至惠州后,由老高联系买家,出售至惠州周边工厂。

为开展上述业务,在没有办理任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手续的情况下,老高在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某村路边承租了一个简易板房作为储存仓库,联系驾驶标注有运输危险品的黄牌大货车从河南运输硝化棉到该地点。

同时雇佣不具备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小伟运输硝化棉至老高指定的工厂客户。为此,小伟向他人借用一辆普通厢式货车用于运输硝化棉。

在装运硝化棉的过程中,老高要求小伟和运货司机将包装上面注明有警告“易燃”硝化棉的标签撕下,企图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规避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

2022年8月,惠州市公安局沥林派出所联合沥林镇政府、仲恺区安监局在上述仓库检查时发现198 包(每包25公斤)疑似硝化纤维的危险物质,并当场抓获小伟。

据联合检查现场处置记录,现场未见该批物品办理任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手续,也未见设置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等任何安全设备、设施,该储存场所完全不具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条件,且该储存点位于某主干道旁,其周边紧邻的建筑物均为居民区及工业厂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不日,老高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被告人老高、小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老高、小伟犯危险作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老高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小伟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本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入刑,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危险作业罪的核心在于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该案,希望各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绷紧安全底线。

【来源:惠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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