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要对未成年人改姓改名的,需要父母协商一致。
陈斌
近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报道一个案例:“女子离婚后欲为儿子改姓被驳”,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江苏女子樊某与丈夫许某离婚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儿子的改姓改名申请遭拒,后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无论父母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均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法院经了解,许某不同意更改儿子的姓名,樊某在未能与许某就子女姓名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姓名变更,公安机关未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了樊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的樊某为了将儿子的姓从许改为樊,从向公安局申请改姓改名,到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公安局不同意就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告公安局,市政府也不同意就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告市政府与公安局。使用官方程序伸张自己的诉求以达成自己的目的当然是她的法定权利。而被三个公权力机关驳回的理由都是一致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这事的前情是:双方由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男方许某每月给儿子一千元抚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与医疗费的一半;未成年儿子被判给了女方。
网友的意见分成了两种:一种是“应该小孩判给谁谁就有权改,且需要小孩同意”;另一种认为男方付抚养费,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的前提下给儿子改姓是说不过去的。
前者“需要小孩同意”之说立的是虚假条件,因为小孩要么无民事行为能力,要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同意不同意没有意义,且小孩的抚养权归于一方,这一方掌握着小孩的生计、控制着小孩的生活乃至心智,别说小孩,就算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也难有底气拒绝。至于后者,2023年四川自贡有个案例,女方与男方签署协议,双方同意:女方给孩子改姓(随继父姓),男方此后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但在给孩子成功改名之后,女方要求男方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女方主张。
此案的三个公权力机关驳回的依据有二。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平心而论,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的一方提请给小孩改姓,改为自己的姓,公安机关该不该同意?若是同意了,另一方表示异议怎么办,是回撤操作,改为原来的姓,还是认为另一方也有给孩子改姓的权利,再改一回?但若是后一种,双方改来改去就没完没了。
若是两人已经离婚,除了有婚姻存续期间上述同样的问题之外,还增加了新的问题。离婚后孩子跟其中一方生活,意味着这一方对孩子的实质控制,如果父母一方就可以给孩子改姓改名,那这一方的权利/权力就是压倒性的:我可以只给孩子用我改的姓与名,而不必理睬另一方的主张,无论另一方的主张有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若是掌握了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开本地,由另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给孩子改姓改名的申请就更容易得到支持,另一方没有很好的救济与博弈手段。
也正是看到这些问题,各省份往往通过法条与司法实践打补丁,澄清模糊之处,以定纷止争。这就到了本案被驳回的第二个依据。
二是江苏省目前施行的是2016年《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其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这是说,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要对未成年人改姓改名的,需要父母协商一致。在这个意义上,江苏三个公权力机构的决定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冠姓权”,法律的规定是孩子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跟哪一方姓都可以。不过,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孩子绝大多数是跟父亲姓的。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看:因为女方可以肯定孩子一定是自己亲生的,男方则存在“父子不确定性”(paternal uncertainty),冠男方的姓有利于增进男方对家庭的归属感与对孩子的“所有感”,从而增进男方对孩子的亲职投资。
随着法律与秩序的普遍建立,安全看起来变得易得了;白领职业的兴起与扩张,提升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与受教育水平,女性的独立生活与经济能力都增强了。所以我们看到了婚姻形态的变化。如“两头婚”,不嫁不娶,这是因为双方大家庭或男女双方财力上比较对等,此时夫妻协商生两个孩子,每方冠一个姓。
又如一些女性主张的通过精子库独立“无父生子”,所谓的“无父”指的是没有社会文化或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当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仍是存在的,因为人类目前还需要两性繁殖。不过,国内的精子库目前并没有对未婚女性开放。因为不需要父亲抚养,冠姓权当然归于女方。
又如“去父留子”,有两种。一种是,女性找到一个愿意提供基因的男性或在男性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男方的基因,不要男方承担父亲的职责,逻辑上只适用于经济状况比较好、比较独立的女性。此时冠姓权问题同“无父生子”。当然“被去父留子”的男性面临法律风险,因为女方有可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回到开头的案例,表面上是冠姓权之争,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走入婚姻的双方,各自从婚姻中获得了什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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