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丨网约车“停运”生财真相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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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把网约车撞了

对方要求自己支付高额停运费用

疑似碰瓷现场的背后

检察官发现

......

“我不小心撞了一台网约车,现在他要我支付高额停运费怎么办?”“疑似被网约车碰瓷,求各位支招。”这些都是各大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求助帖,他们都遇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在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不要赔偿网约车的停运损失,如果要,那么这个停运损失是怎么计算的?对方主张上万元的停运损失到底合不合理?近年来,佛山市检察机关就网约车驾驶员在发生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后,以诉讼中提供假证明等方式虚增停运损失的乱象开展了专项监督,并向监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

“薛定谔”的停运天数

“要不是你们帮我还原真相,我那9千多块就被骗走了。”近日,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案件进行回访,被害人陈某在收到被追回的钱款时表示感谢。

去年,陈某驾驶着小车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小心在变道时与旁边的车发生了碰撞。二人下车检查后,陈某先是赶紧道歉表示私了,对方车辆驾驶员黎某称自己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这一撞车子就得送去维修,其中的停运费需要计算在赔偿内。

陈某听后想着这次事故问题也不大,维修时间不会太长,就此答应下来。随后,黎某联系上陈某,并出示了一张盖有公章的车辆维修时间证明,表示事故发生后,车辆进厂维修前后共花了15天,按照平常的运营情况来说,15天总共的停运费为9000余元。陈某听后不服该停运赔偿金额,认为事故产生的问题并不需要花费那么长的时间。双方发生争执后,黎某拿着车辆维修时间证明将陈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陈某按照黎某要求赔付相应的停运损失费。

提供虚假证据的诉讼乱象

2023年,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网约车虚增停运损失检察监督工作。

通常而言,网约车驾驶员会在发生事故后跟车辆损失一并主张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能得到赔偿,驾驶员则会要求车辆维修单位出具一份带有入厂时间和出厂时间的证明或结算单,连同近几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停运损失。法院会根据证据情况认定停运天数以及每日停运损失数额,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利用这个诉讼请求流程,在主张停运损失时候带着占小便宜的心理“狮子大开口”,通过提供虚假证据的方式进行“碰瓷”式诉讼,企图因此获利。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诉讼原则,还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讼乱象。

就黎某一案,检察官敏锐察觉到案件中车辆维修价格与车辆维修时长存在明显异常。“黎某的车损金额仅为1500元却维修了10天以上,不符合常理。”承办检察官介绍。为此,检察官到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等单位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调取了原告主张和法院判决认定的车辆维修时间和停运时间内,网约车的平台接单信息、路面轨迹信息等,发现黎某确实串通维修单位虚增维修天数以骗取更多停运损失赔偿,以致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而做出这种行为的远不止黎某一人。

数字检察助力破解赔偿“虚增”难题

从近年收集的裁判文书数据看,尽管该类型案件标的额通常低于一万元,但监督的必要性不容忽视。恰恰是这种贴近大家每天出行生活的案件,若“虚增”行为未得到及时遏制,可能演变为“放任式”的“碰瓷”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佛山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思维,利用公开裁判文书、网约车订单记录以及车辆卡口轨迹等数据,创新性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抓取关键信息,建立了网约车虚增停运损失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车虚增停运损失监督小专项。通过四万余条各类数据的比对碰撞,产出疑似虚增停运损失的线索55条。在此基础上,检察官通过询问当事人、向平台企业发函问询、走访维修企业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每一宗案件的事实,提升监督的精准度。

(检察官询问涉事网约车驾驶员)

“我们希望通过监督案件的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院、行政部门形成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合力,让网约车行业从业者知道这个事情有人管、管得严,从而净化行业的不良风气,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强调。佛山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促进车辆维修企业守法经营,做到诉源治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佛山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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