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一起污染环境案例,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从事电镀生产,排放污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3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无证作坊随意排污,当罚!
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及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内陆续建成电镀槽并投入生产,将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2022年12月,环保部门对该五金店进行检查,并对该车间污水管道积水进行采集送检。经检测,总铬超标1003倍、总镍超标28倍,总铝、总铜等污染物均超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五金门店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事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法经营电镀作坊,实施乱排放生产废水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行政处罚款及生态损害赔偿款,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企业排放污水,应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偷排、乱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受到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近三年来,东莞第三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53件,对66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大部分均为违规偷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被追责。法官告诫广大企业经营者特别是有排污需求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生产废水的处理,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应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
来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通讯员 | 许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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