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张某带孩子前往乌沙社区某水果店内的儿童乐园游玩。乐园巡查人员杨某发现张某及其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均未穿袜子,于是上前制止并要求二人离开。张某打开手机记录,被杨某阻止并将其手机拿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吵,后相互拉扯。
张某随后报警求助,双方当事人被带到乌沙派出所调解处理。调解员施乃杰认真听取了解事发经过和调解诉求。其中,张某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杨某表示乐园明确规定进园游玩必须要穿好袜子,是张某及其孩子未遵守规定,不愿意道歉和赔偿。

了解事发经过和双方诉求后,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调解员首先向杨某表示,张某用手机记录的行为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维护自己的权益,劝导杨某今后处理问题时要注意态度,多与游客沟通,避免产生误会。随后对张某表示,既然乐园的注意事项已明确规定要穿好袜子才能进入乐园,作为游客就应当遵守园方的相关规定。如果游客不遵守园方规定,负责人是可以要求客人离开的。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杨某表示愿意向张某道歉并补偿损失,张某也保证今后会遵守规定文明游玩。最后,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向张某赔偿1000元费用。
温馨提示:园方和家长应加强管理责任
儿童乐园作为面向未成年人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定期对乐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在乐园设施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在进入乐园设施之前应当对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入乐园后,其监护义务并不因付费或短暂托管而转嫁或丧失。监护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意外发生。(材料由驻乌沙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施乃杰提供)
文章转自:长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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