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钱要不要还?法院:区分借款与投资款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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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借条

欠债还钱

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

但本期案例的当事人有“借条”却要不到钱

怎么回事?

曾某甲(父)、曾某乙(子)是父子关系,黄某系曾某乙表弟。2020年6月,黄某向曾某甲出具《借条》,载明:

2023年6月,曾某父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付还本金58万元,并按双方口头约定的1.5%月利息支付利息

黄某辩称:

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上的金额也与转账来往记录对不上,相关转账款项实为曾某乙委托自己投资的投资款。

之前曾某乙想追加投资却又经济紧张,为了说服曾某甲帮他筹集投资款,提出由黄某“配合”出具借条以获取曾某甲的信任。

自己在曾某乙游说下出具了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贷行为。后来投资亏损,曾某乙就想以借条挽回损失。

经核实

在《借条》出具前后,曾某乙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转账给黄某62.7万元;黄某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转账给曾某乙24.8万元,双方转账差额为37.9万元,黄某还向曾某甲交付了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父子主张的借款本金中,最后一笔转账时间为2022年1月,将《借条》出具后一年半的转账计入《借条》上已确定的借款金额中难以令人信服,曾某甲签订《借条》时显然不可能预知此后双方出借及还款的金额,曾某父子主张将《借条》出具后的转账计入借款本金,不符合常理更无操作可行性;同时,曾某乙与黄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往来,出借还款的金额中多次出现小数点,与通常出借或还款的行为不符,对此曾某父子未作出解释,结合黄某主张的这些转账款项为投资款及回报款,黄某的主张更具有可信度;根据黄某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曾某乙与黄某商讨向案外人追讨投资款,可以印证曾某乙因参与投资项目而转账给黄某的事实。

综上,曾某父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将借款实际交付,黄某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对转账款项能作出合理说明。

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

在法律关系、资金性质、回报方式

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从回报和风险上来看:

借贷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投资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法官提醒

在与他人有经济往来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资金性质,切勿为了一时方便混淆了二者,避免后期产生纠纷;更不能抱侥幸心理意图通过借贷诉讼挽回投资损失,如此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准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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