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在将我市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12 月11日,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月山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到广东腾飞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均标陪同下,对该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电镀车间门口侧两台加热炉(使用天然气)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均标、厂长何万权均承认了公司的电镀车间门口侧两台加热炉(使用天然气)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并分别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模确认。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广东腾飞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门口侧两台加热炉(使用天然气)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具体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鉴于广东腾飞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12 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以及从重情形,广东腾飞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决定对广东腾飞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加热炉(使用天然气)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给予人民币 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所涉企业是一家生产销售摩托车配件、五金制品、五金产品电镀的机械行业企业。煤气(天然气)泄漏引起的爆炸事故多有发生,因此,对燃气和燃烧装置进行监测并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非常关键。如果加热设备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加热设备出现异常情况,致使天然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操作人员无察觉继续操作,很可能会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
为预防这些情况的发生,应分别在两台加热炉(使用天然气)的燃气总管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来源: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