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公司“垃圾”“随时倒闭”被告!法院:员工基于一定事实而发,公司应适当容忍

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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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在社交平台上

吐槽工作上的烦心事吗?

看这!

有员工被拖欠工资

在某社交平台吐槽公司“垃圾”

遭公司起诉

法院怎么判?

↓↓↓

01

员工莫名被停职停薪,于是吐槽公司垃圾、随时倒闭

小A(化名)是某运营多家品牌牙齿矫正门店公司的员工。2023年2月,小A在某社交平台发帖称:公司差别对待员工,莫名其妙让小A在内的部分员工停职停薪并拖欠赔偿金,是一家随时要倒闭跑路的垃圾公司,劝阻大家不要去该公司处做牙齿。

该帖点赞人数7人,收藏人数2人,评论人数10人。

此后,小A继续在该社交平台发帖,吐槽公司门店的牙齿矫正为流水线矫正,医疗人员行为不专业。

该帖点赞人数3人,收藏人数0人,评论人数12人。

除以上内容,小A还曾在帖子中发布公司牙齿矫正的治疗计划和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并在他人发布的帖子下发表类似“吐槽”评论。

因被停职停薪

小A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也反诉小A在社交平台发帖的行为

对公司造成了名誉损失

02

因员工网上发帖“差评”,公司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

公司诉称:

小A在某社交平台的发帖,内容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公司内部保密资料等,帖子获赞、收藏量、回帖人数较多,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影响力。

小A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不实,对原告的经营、员工管理等情况存在诸多捏造,严重贬损原告名誉、主观恶意明显。诉请小A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律师费。

小A辩称:

其没有实施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某社交平台用户确实属于被告,但对发帖内容不清楚,不排除被修改、篡改的可能性,现该账号已注销。

公司名誉未受损。公司提供的发帖内容均未涉及侮辱词汇,前两次点赞观看数、发帖评论数较少,不能据此证明公司的社会评价已降低。

其在案涉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服从管理,之后因公司拖欠被告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才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03

法院审理:用人单位应适当容忍合理范围内的负面评价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A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帖子或评价是否侵犯了案涉公司的名誉权。本案中,小A发布的帖子、评论,时间集中于2023年2月份,起因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上述帖子及评论,虽存在对公司的负面评价、用词有讥讽及不当之处等,但内容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发,与捏造、散布虚假内容等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有所不同。现小A所发帖子均已删除,该平台账号也已注销。

同时,小A发布的帖子点赞和评论数量并不多,扩散范围不广,持续时间不长,因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轻,公司亦无法证明其企业名誉因此而受损,以及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的事实,故上述发帖及评论的内容不足以构成侵害原告公司作为法人的名誉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在合理范围内做出的负面评价,应适当承担容忍的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小伙伴注意啦!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一方,因此一定程度上用人单位应容忍劳动者所作出的有依据的负面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捏造、散布虚假内容,否则像如下案例,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今年2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中,某科技公司海外品牌运营经理洪某因劳动纠纷,故意伪造“某科技公司离职讨薪群”聊天截图,并公开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公司以洪某故意损坏公司形象为由,向其邮寄《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洪某拒收律师函,仅将该朋友圈设置为自己可见。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故意伪造对公司不利的群聊截图,并公开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导致社会民众对公司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可认定公司名誉权遭受到洪某的不法侵害,洪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里要提醒广大职工

要保护好自身名誉权

如遭到侵权

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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