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入职某五金公司,任监事及技术总监,全面负责人事、财务等事务,职责包括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薪资审核等事项。
但林某在工作期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林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同意后,双方对簿公堂。
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正是其中一例。
法院认为,林某在某五金公司的身份和职责具有特殊性,本身就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其本人也有责任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否则在主张适用二倍工资差额时应承担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责任。
而且在诉讼中,林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向某五金公司提出过签订而遭拒绝,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某五金公司。因此,林某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表示,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旨在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但此机制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在此案中,林某作为人事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对熟悉,职责就包括代表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
如果林某利用职务便利逃避签署劳动合同,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试图从自身过错中获益,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南方+记者 汪棹桴 孟健
通讯员 张雅慧 王会峰 闫馨蕙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