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领罚单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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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卖车中介,却因为“不可告人”的原因伪装成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火眼金睛”识破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为达到目的,又在真实买家起诉的案件中,承认之前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如此前后矛盾、扰乱审判秩序的不诚信行为,自然逃不脱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赖某想买一辆商务车,刚好他的侄子小李从事二手车中介工作,赖某遂找到小李帮忙物色合适车辆。

小李从朋友圈看到同行罗某的朋友圈有一辆抵押商务车定价12.8万元在售,就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姑父赖某。赖某向小李转账1000元后,跟随小李一同前往罗某处看车。

看车前,小李要求罗某将售车价格提高至13.88万元,如果成交后罗某再将差价1.08万元转回给小李。

看车后,赖某决定购买,并向罗某支付了购车款13.88万元。罗某向赖某交付了车辆,以及《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资料。赖某拿到车辆后,花费1.3万元进行了维修。在赖某使用该车辆两个月后,公安机关以该车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为由,依法扣押了该车辆。

为防止自己“吃差价”的事情被姑父知道,小李主动向赖某表示,其可以向罗某追回购车款。小李以买家身份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某解除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罗某退回13.88万元购车款、1.3万元车辆维修费及利息。

查阅案件卷宗后,法官发现付款人不是小李本人,遂要求付款人赖某必须到庭,并依法单独向小李、赖某进行询问。

“是我要买车,但是我的钱不够,所以姑父赖某帮我垫付了买车钱。”在法官单独询问小李时,小李说道。

“是我计划出去旅游,所以想让当中介的侄子帮我选台车。”当法官单独询问赖某时,赖某称自己才是购车人。

当被问是否知道小李从中收取了1.08万元时,赖某称不知情。

此时,法官再次传小李到庭,询问其为何与赖某的说法不一致,小李终于承认:“我错了,真正的买家确实是我姑父赖某,我不想让他知道我拿了一万多回扣,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

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认定小李与罗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车辆的合同关系,依法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赖某随后以买家身份起诉罗某,要求解除与罗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及修车费用。在法庭上,小李作为第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卖车中介,并从中收取了中介费1.08万元。针对之前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问题,小李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

裁判结果

从化法院认为,小李视法律于不顾、故意虚假陈述的行为,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是明显妨碍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鉴于小李主动承认错误,遂作出决定:对小李罚款2000元。

收到《决定书》后,小李表示认错认罚,于当日交纳了罚款,并表示今后不会再出现此类行为。

法官说法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薛志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小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此类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心存侥幸在法庭上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非但不能胜诉,还将受到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司法处罚。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各方都应诚实守信、尊法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从化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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