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落实不到位不行,滥用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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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悦

“提级一件,指导一片。”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入选的“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诉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规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法院进行类案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案件反映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没有将“首违不罚”落实到位——企业转移危险废弃物时,没有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被罚80万元。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企业认为其行为符合“首违不罚”三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提级管辖后,法院确认该案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企业自行撤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同时满足三要件,就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案件看起来并不复杂,何至于要通过提级管辖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深究起来,“首违不罚”是从地方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多多少少具有“地方性”特征,随后被进一步采纳。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规则,既是基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社会目的,也是出于法益衡平的考量,更是人本执法理念的彰显,契合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创新。

当然也不可否认,在此前的地方实践中,对“首违不罚”的处罚种类、适用条件及范围等规定就存在较大差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何为“初次违法”、如何判断“危害后果轻微”、怎么算“及时改正”,仍然存在模糊地带。而就算认定符合适用条件,也是“可以”不罚而非“应当”不罚。总结来说,在罚与不罚之间,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行政机关都掌握着自由裁量权。

综观多地“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多集中在交通、广告、税务等领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则被排除在外。并非所有“首违”都能“不罚”,是有道理的——既包容也审慎,既优化营商环境也坚守安全底线,才能在避免“以罚代教”的同时,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由此也容易产生一种倾向,即越是发生在重要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越难进入“首违不罚”清单,如环境保护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就是“首违不罚”适用问题和环保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裁判规则,将促进“首违不罚”更好落地。

对“首违不罚”,落实不到位不行,滥用也不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1—2022)》指出,一些城市虽然出台并落实了总体性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但清单所列事项代表性不强、合理性有待论证。当下,许多地方将“首违不罚”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不同宽容程度会对企业形成不同吸引力,也可能引发地区间竞争。谨防制度异化为“首次违法的豁免权”,有必要加强对“首违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推动提级管辖案件裁判规则充分转化运用,将促进“首违不罚”不断发展完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走深走实。

编辑 陈文焕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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