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一人醉驾身亡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5名“共饮人”未尽警勉、劝诫、照顾义务,应赔偿身亡者家属1.9万元到7.8万元不等。
案情:男子醉驾身亡,酒友成被告
刘某和余某是邻居且为朋友关系。一天晚上,刘某接到余某电话邀请其前往某农庄与自己以及何某、张某、杜某、徐某、梁某一起吃饭饮酒。
聚餐结束后,刘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刘某亲属了解事发当日聚餐饮酒情况后,将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徐某、梁某六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59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六名共饮人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如何划分?
10%:酒友有警勉、劝诫、照顾义务
办案法官对当天在场的每一位酒友的责任进行了细致分析。
余某与死者刘某系朋友关系,通知刘某参加涉案饭局,且明知刘某驾驶摩托车前往聚餐,应当预料到刘某饮酒后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的危险性,并应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
何某系涉案饭局的组织者,相对其他普通共饮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杜某、徐某系与刘某同桌聚餐的人员,同样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余某等5人对此应当知晓,故对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均负有警勉、劝诫、照顾及安全保障等义务,但5人均未尽到上述义务。
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由余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4%的责任,何某承担3%的责任,由张某、杜某、徐某各承担1%的责任。
法院提到,梁某在刘某离开涉案农庄前已先行离开,故无需承担责任。
90%:醉驾者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具有理性判断,无论是在饮酒前还是在饮酒后,其自身应当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刘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实施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等一系列置自身安全于不顾的行为,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以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据此认为,刘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酌定其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南沙法院最终判决: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徐某5人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8万元至1.9万元不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若发现共饮人中有人醉酒,无论是独自步行或驾车都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照顾措施。
南方+记者 孟健
通讯员 吴媚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