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抖音、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成为商业营销的重要传播渠道。但有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大利益,把“拉踩”同行作为流量密码。法律不禁止竞争者对他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公开评价,但若超过正当的界限,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近日,江海法院审结一起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诋毁商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曹某系第29448633号商标、第29296665号商标的权利人。2023年6月,曹某在抖音上发现一个名为“某乐汽车贴膜”的账户发布短视频,视频封面用黄色大字显著标明“一位粉丝被本地某连锁老牌门店割韭菜”,视频正文为“一位粉丝在本地某品牌连锁店贴了2000左右的膜,被割韭菜的同时质量还次”。视频中明显凸显出曹某经营的某手汽车用品公司的专有商标标识。
曹某认为,该抖音号在没有证据证明该隔热膜出自曹某经营的汽车用品公司处,也没有任何科学测评的前提下进行商业诋毁,致使相关公众、消费者严重误解的行为导致其名誉严重受损,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曹某马上向公证处申请对该视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将该抖音运营者某乐汽车用品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上,某乐汽车用品公司辩称,视频言论仅是对车膜质量的客观分析,并未具体指向某手汽车用品公司,也不知道该公司从事汽车贴膜服务。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乐汽车用品公司作为抖音账号“某乐汽车贴膜”的所有权人,在对汽车贴膜服务推介视频过程中,明显凸显出某手汽车用品公司的专有商标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形成对该品牌加以评价的作用。“被割韭菜的同时质量还次”“起泡起皱不隔热”“你们用这么次的产品不心痛吗”等词汇显然属于负面评价,可以被受众引申理解为质量、品质、体验等方面存在不足。且结合视频下方的评论可知,消费者已知晓视频中所指的“江门某老牌的连锁店”即为某手汽车用品公司。某乐汽车用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汽车贴膜服务的公司,从其发表的言论“江门某老牌的连锁店”中已明知贴有涉案商标标识的贴膜来源于某手汽车用品公司。在进行有关商业活动中,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所述,法院判令某乐汽车用品公司立即删除其抖音名为“某乐汽车贴膜”账号上的侵权视频并在该账号上就其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公开发布对某手汽车用品公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遭受利益损害时得以请求救济的权利,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机制度构成,与知识产权法形成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得竞争优势的活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当首先判断对方行为系一般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查明其在客观方面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在进行有关商业活动中,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相关言论将构成商业诋毁。当前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社交媒体成为表达意见的重要场地,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应在法律界限内进行表达。虽俗语有云“同行易相轻”“同行是冤家”,但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自媒体方式发布诋毁竞争对手短视频的方式实在不可取,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不妨换个思维方式,把有限的精力放到营销和改善产品或服务质量上面,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用心定位自己的核心特色并经营自己的品牌,同时学习同行的优秀理念,并加以创新改进,结果必然会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南方+记者 张泳渝
通讯员 黄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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