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发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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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内容,包含了传统劳动争议以及竞业限制、股权激励等新类型纠纷。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幼儿抚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学生就业、涉外用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等领域,其中在某学校与卓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以某教师有暴力犯罪记录违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禁止制度为由,确认学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在某足球公司与若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外籍雇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承担为其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责任;在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劳动仲裁机构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否则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据了解,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诉前化解案件同比增长24.64%,诉源治理效果明显。广东各级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充分发挥裁判职能,通过公正、高效裁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高质量法治保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在某环保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案中,2022年6月8日,程某收到名为“某环保公司-电子offer”的电子邮件,内含聘用通知,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入职时间、试用期期限、工资等内容,程某签名同意。2022年6月29日,某环保公司电话告知程某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发送的《聘用通知》表达了其与程某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环保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结合程某已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以及《聘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等因素,酌定某环保公司应向程某赔偿1.5倍的试用期月工资。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前发出的聘用通知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接受聘用要约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缔约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招工行为、依法诚信履约有积极意义。

南方+记者 杜玮淦

编辑 卓佩仪
校对 胡柔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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