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偷电缆?收电缆?双双获刑!

霞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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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是某公司一项目工地上一名电工。曾某在工作期间发现该工地变压器附近有闲置电缆,于是心生盗窃电缆售卖牟利的想法。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曾某多次使用砂轮机盗窃工地的电缆,将电缆分割成小段后剥出铜芯,后将铜芯装在电动车上,少量多次地运到被告人彭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斤二、三十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彭某,彭某明知曾某的铜芯是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

经鉴定,曾某盗窃电缆总价值为19787.4元。彭某将收购被告人曾某的铜芯全部转卖出去,违法所得12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23850元,被害单位对其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彭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205元。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彭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1.电力系万家,安全靠大家。电缆是保障我们日常生活所需必不可少的电力设施。本案中因被盗电缆为闲置电缆,仅对被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故以盗窃罪论处。而盗窃正在使用或正在施工中的电缆,破坏电力设备,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因一时贪念盗窃电缆线,必将触碰法律“高压线”。

2.电缆线被盗并非个例案件,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后,废品店往往成为其销赃变现的第一选择。废品收购行业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对收购物品的来源情况如实登记,来历不明之物不可收购,发现存在销赃行为及时报警。切莫心怀侥幸收购牟利,切记不义之财不可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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