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作业”极度危险,负刑事责任!龙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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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民用瓶装煤气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却载着“黑煤气”在公路上奔驰、在大街小巷穿行,翁某等三名被告人因此被法院判处刑罚,为其极度危险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翁某在未取得民用瓶装煤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林某为帮工,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博路一带零散收集附近商铺以及居民的空煤气瓶后,装车运输到惠州市惠阳区某燃气公司等多个燃气点充气,然后再运回原地销售牟利。2021年12月5日,被告人翁某又雇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被告人桂某及其货车,两次从文博路运输空煤气瓶至惠阳燃气点充气,再运回原地交由被告人翁某销售牟利。

2021年12月7日,经群众举报,民警在文博路先后将涉嫌售卖“黑煤气”的犯罪嫌疑人方某(另案处理)以及翁某、林某、桂某抓获,并分别从翁某、桂某的货车上缴获待售煤气共92瓶、空煤气瓶234个。

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此次查获的待售煤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此外,经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上述翁某、桂某装运重气15kg燃气钢瓶、重气12kg燃气钢瓶等不同规格煤气瓶的车辆一旦发生蒸气云爆炸事故,将造成周边较大范围内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坏,后果难以预料、不堪设想。被告人翁某等人危险作业的现实风险程度极高,不可容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林某、桂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分,分别判处被告人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林某、桂某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随案移送的空液化钢瓶234个、含重气液化钢瓶92瓶、手机6部、账本12本,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龙岗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掩饰隐瞒事故隐患、拒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擅自从事高危作业三种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罪名的设置是规范安全生产、强化风险防范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预防刑法观的体现。

本案就是危险作业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运输“黑煤气”,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果储存、运输、保管不当,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可能给不特定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法官特别提醒,经营民用瓶装煤气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运输民用瓶装煤气必须依法到相关部门申办准运证,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否则,一旦被查获,极可能身陷囹圄,悔恨终生。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撰文 梅云霞

通讯员 张建国

编辑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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