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图片不错,拿来用在我公众号文章里面,一定可以吸引一大批粉丝,增加文章的阅读量”。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为了吸引粉丝、增加阅读量,都会在推送的文章里使用一些网络图片作为配图,殊不知,在宣传文稿中使用权利人图片作为素材,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近日,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至6月期间,蔡某和案外人王某将共同摄影作品改编合成48幅图片,首次发表于蔡某的新浪微博。2017年3月,王某与蔡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涉案48幅图片的著作权转让给蔡某。
茂名某传媒公司未经蔡某授权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该48幅图片。后蔡某诉至电白法院,主张茂名某传媒公司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要求茂名某传媒公司停止使用涉案48幅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底稿、公开发表微博截图、著作权转让合同,足以认定蔡某对涉案图片具有著作权。茂名某传媒公司未经蔡某的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蔡某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依法判决茂名某传媒公司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蔡某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的海量信息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互联网上的各种作品是具有著作权的,我们使用互联网作品时要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或个人在运营、管理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媒体平台时,要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查作品的来源,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图片、表情包等作品,应当获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方可使用,避免发生侵权行为被索赔。
(来源:电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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