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工会可发出“一函两书”要求纠正

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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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将发出相关文书

提醒并要求改正

用人单位不回复或拒不改正

工会将向执法部门反馈

深圳市总工会、市检察院

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

为依法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贯彻落实全总、省总工作安排,深圳市总工会近日与市检察院召开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工作座谈会。双方表示将从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办案协作机制等四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一函两书”是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直接体现和有效手段,一直以来,深圳工会按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将事后维权转变为事前防范。

什么是“一函两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而适用相关文书的制度简称。

“一函”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指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一函两书”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函两书 ”制度如何运用?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本地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调沟通解决不成的,由基层工会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本区域企业公开发出提示函,提示企业遵守劳动用工、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女职工特殊利益、安全生产、高温津贴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用人单位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沟通无效,县级以上总工会、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地区企业发出书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及时改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不答复、不改正→工会向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针对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总工会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提交相关案件材料。同时,将案件信息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检察监督程序。

- 部分内容来源 -

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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