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LINLEE”遇上“LUNLEI”,哪一杯才是你想要的柠檬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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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LINLEE”遇上“LUNLEI”,哪一杯才是你想要的柠檬茶?

“五粮液”VS“三粮液”、“康师傅”VS“康帅傅”、“奥利奥”VS“粤利粤”……你或许有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知名品牌的商品,到手后却发现有细微差别。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花都法院发布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知名茶饮品牌“LINLEE”。法院最终判决“李鬼”品牌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50万元。

案情:知名茶饮品牌遭遇“无死角”模仿

原告A公司是“linlee”、“LINLEE”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着广东知名茶饮品牌“LINLEE”(曾用名为“邻里”),在全国各省区市拥有多家品牌门店,店门头为“LINLEE手打柠檬茶”。

被告B公司以“邻里”粤语发音“LUNLEI”抢注“抡擂LUNLEI”“Lunlei”等一系列商标,在全国各地开设近50家加盟门店经营“LUNLEI手打柠檬茶”,并照搬“LINLEE”的产品外包装、门店招牌、装潢等。

据此,原告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法院:构成侵权,判赔150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被诉侵权标识“Lunlei”“LUNLEI”与原告注册商标“linlee”“LINLEE”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广东省,因发音相似,更加大了消费者对双方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被告将“Lunlei”“LUNLEI”标识作为商标单独使用,或者将中文“抡擂”缩小而突出使用“Lunlei”,并非是对被告B公司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此外,被告B公司超出商品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将商品商标扩展使用至餐具等有形物品之上,产生标识服务来源效果,应认定为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B公司对其商品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A公司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被告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记者 孟健

通讯员 陈雅敏 何泳文

编辑 佘余
校对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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