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约定“砍头息”却不用还利息?!检察院: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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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博罗县检察院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资深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针对约定“砍头息”是否属于利息约定明确情形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和评议。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32万元;借期8个月,李四收到借款当天要支付利息和手续费7万元;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收到32万元后当天转回7万元给张三。因李四逾期不能还款,张三诉至博罗县法院,要求李四归还32万元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等。在庭审中,张三变更诉讼请求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即较原诉讼请求少了原借期8个月利息。博罗县法院审理认为,7万元属于“砍头息”,判决李四归还张三25万元本金,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LPR的四倍,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上述判决生效后,张三就上述变更诉讼请求中少了的借期8个月利息问题再次起诉至法院。博罗县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驳回起诉。张三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2024年3月,张三向博罗县检察院申请再审监督。

博罗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了案件,归纳案件争议点,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因张三对法院没有判决借期利息问题很不服气,李四认为张三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双方对对方都有意见。检察官决定召开听证会,让大家“评评理”。

听证会上,听证员经过论证和磋商后认为: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砍头息”为借期利息和手续费,违反法律规定,且利息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在前诉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张三已放弃借款利息主张,后再次就借期利息提出诉求,属于重复起诉,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听证会后,检察官对张三进行释法说理,张三表示服判罢诉。

检察官说法

1.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属于“砍头息”,法律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活动期间,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监督,坚决抵制不合法民间借贷,保护民生民利,并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以案说法,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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