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苹果”“oraimo”注册商标标识,真刑!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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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安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陈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某厂房作为制假生产工场,后购进充电器外壳、电路板、电容、电阻、底壳等,并将外壳运载到李某处。李某与陈某事先通谋后,采用镭射雕刻方式,在手机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等商品外壳上伪造“苹果”“oraimo”等注册商标标识,后将加工完成的外壳运载到陈某的工场。陈某雇佣工人将带有伪造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等商品外壳在其工场内进行组装、包装,后通过网络联系购买者、快递物流运送的方式销售。

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李某非法制造“苹果”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94820个,非法制造“oraimo”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000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为非法获利,共同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累积的品质、信誉等,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更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广大市场主体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培育创新自主自有品牌,切勿急功近利、投机取巧、触碰“法网”。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产品,如不慎购买到“山寨”产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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