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被判赔《明星大侦探》千万元,冤吗?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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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又摊上事了。

近日,湖南高院通报,2022年,《明星大侦探》著作权人因哔哩哔哩网站(简称“B站”)纵容用户发布侵权视频而起诉B站,一审法院认为B站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1000万元,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1000万元的赔偿额度,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帮助侵权又是什么概念?知识产权保护和创作自由无法两全吗?作为普通用户,还能愉快地享用“下饭”的“二创”作品吗?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进行解读。

 B站“明星大侦探”专区,来源:湖南高院公众号

B站“明星大侦探”专区,来源:湖南高院公众号

设专区是帮助侵权的典型情形 

《明星大侦探》是一档明星推理真人秀节目,B站上,有大量用户上传该节目的相关视频。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

2020年,B站经营者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宽娱公司”)就曾因此与快乐阳光公司产生著作权纠纷,并书面承诺“尽最大努力防止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快乐阳光公司在B站再次公证取证3389条传播涉案作品的视频,而B站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为此,快乐阳光公司起诉宽娱公司,索赔5000万元。

长沙中院认为,宽娱公司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宽娱公司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基于其曾承诺防止侵权的约定义务,还应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

宽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如何理解案件中提到的帮助侵权?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丁律师创始人林小建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帮助侵权有两个要件:明知或应知,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B站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是帮助侵权的典型情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牟晋军介绍,实践中,“明知”的情形主要体现为权利人主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但平台不作为的;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推定平台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其不构成帮助侵权。”林小建补充说。

判决综合考虑作品数量等因素 

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是,1000万元的判赔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湖南高院介绍,判决综合考虑权利作品数量、知名度、制作成本、许可收益,以及被诉侵权视频数量、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主观恶意等因素,适当提高判赔标准;并基于约定义务判决网络平台承担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审查义务。

牟晋军说,尽管无法获知案涉3000多条视频的播放流量及收益,但根据B站特意设立专区,以及《明星大侦探》的热度来看,流量应该不低。

林小建介绍,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五十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提升了侵权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规定,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前,B站曾多次陷入侵权争议。企查查显示,以宽娱公司为被告的知识产权纠纷有922件。2022年7月,北京市高院发布的裁定书透露,CBA(中国篮球联赛)起诉B站侵权,索赔4.06亿元。

“二创”作品未盈利也可能侵权 

当下,很多网友喜欢刷基于影视、动漫等进行的二次创作与解说内容。随之而来的是,“二创”作品相关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

B站上很多关于《明星大侦探》的视频便属于“二创”作品。湖南高院提醒,“二创”作品未盈利也可能侵权。

牟晋军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理论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然而实践中,“适当引用”的界定很有争议。要综合考虑“二创”作者的引用目的、引用部分占比、以及引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如果是以商用(如引流)为目的,分段式剪辑影视剧的“二创”作品,创作程度较低,且会导致原作品的潜在付费观众流失,即便该作品未盈利,也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林小建指出,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可以肯定的是,面对侵权行为,平台不能“装睡”了。

林小建认为,这个案件对于网络服务平台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审核和监督义务,在经营中要进一步利用技术或制度加强对用户上传视频及首页推荐视频的审核力度,在相关视频被投诉或产生争议后要重视,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在牟晋军看来,要求平台或“二创”作者一一联系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取得版权许可,不太实际,即便可以,也会阻碍创作市场的繁荣。

据报道,此前,爱奇艺与抖音的合作提供了新模式。爱奇艺向抖音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双方对解说、混剪、拆条等短视频二次创作形态做了具体约定。

牟晋军认为,借鉴“专利池”“音集协”的便利许可办法,可以考虑统一对影视原始作品进行对外许可,再由平台对接获取版权许可使用权,以方便用户进行二次创作,这样既可以保护原作者权利,也能给平台带来合法的可持续的收益,并促进内容创作市场发展。

南方+记者 吴晓娴 孟健

编辑 辜继漫
校对 张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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