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何某正与何某林是同村村民,
何某林从事抵押车买卖业务。
此前,
两人达成买卖车辆的合意,
何某正支付转让款6.6万元,
何某林则将一辆债权车辆
交付何某正,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
《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
两个月后,
何某正购买的该辆债权车
停泊在加油站时被拖走。
何某正随后得知,
其购买的债权车辆
已被抵押给金融公司,
律师 潘俊翔:
出卖人和购车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实际真实目的不是转让债权,而是买卖车辆。如果引起纠纷,诉讼到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买卖车辆,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会认定为无效。
为追回购车款,
何某正将出卖方何某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双方签订的
《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无效。
同时,
由于原告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
且车辆已被其他权利人取走,
导致原告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林
退还何某正购车款4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潘俊翔: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这辆车是抵押车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对于这辆车的权属瑕疵,买受人也是知道的,对于这辆车不能过户,不能实现权利,买受人是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合同解除以后,有过错一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韶关民声网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