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市民低价购买抵押车,两个月后却被拖走了……

韶关民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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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何某正与何某林是同村村民,

何某林从事抵押车买卖业务。

此前,

两人达成买卖车辆的合意,

何某正支付转让款6.6万元,

何某林则将一辆债权车辆

交付何某正,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

《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

两个月后,

何某正购买的该辆债权车

停泊在加油站时被拖走。

何某正随后得知,

其购买的债权车辆

已被抵押给金融公司,

律师 潘俊翔:

出卖人和购车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实际真实目的不是转让债权,而是买卖车辆。如果引起纠纷,诉讼到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买卖车辆,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会认定为无效。

为追回购车款,

何某正将出卖方何某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双方签订的

《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无效。

同时,

由于原告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

且车辆已被其他权利人取走,

导致原告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林

退还何某正购车款4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潘俊翔: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这辆车是抵押车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对于这辆车的权属瑕疵,买受人也是知道的,对于这辆车不能过户,不能实现权利,买受人是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合同解除以后,有过错一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韶关民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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