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两根羚羊角,就触犯刑法了?

汕头政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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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购物模式,但“网络商品千千万”,不是所有物品都可以自由买卖。前不久,南澳县人黄某某就因网购了2根野生羚羊角而险些“吃牢饭”,所幸因犯罪情节较轻等原因,免于沦为“阶下囚”。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珍贵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

但总有人经不住诱惑

进行非法买卖

2023年12月11日,南澳县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购买了2根野生羚羊角,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4300元。2023年12月13日,出于“辟邪镇宅”的需求,黄某某将快递寄来的2根野生羚羊角摆放在其经营的某滋补商贸行内。2023年12月25日15时许,南澳县公安局民警在某滋补商贸行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2根野生羚羊角。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2根野生羚羊角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高鼻羚羊的角,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0元,已经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基本定罪标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随后移交当地检察机关审理。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超被取保候审。

“听说羚羊角能辟邪镇宅

没想到竟触犯了法律

我很后悔!”

2024年4月10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举行该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报了该案的案情,阐述了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来自南澳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和各界的听证员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将会痛改前非,呼吁身边人共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拒绝非法买卖。

△ 犯罪嫌疑人 黄某某

能动司法,宽严相济

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

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购买羚羊角是为自用,并无其他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且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为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谢林鑫

休会期间,听证员在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后一致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属偶犯和初犯,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

△ 听证员、县政协委员 蔡锦芳

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林兴华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促使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符合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刑事处罚的感受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 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林兴华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谢林鑫呼吁群众:“网购并非法外之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有可能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公民。”

△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谢林鑫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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