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警告,违法!

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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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书,违法!!!

近期,桂山公证处收到受文单位来电,申请核实落款为桂山公证处的公证书真伪。经核实确认,受文单位收到的公证书并非桂山公证处出具,属于伪造公证书。目前桂山公证处已经明确告知相关单位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假公证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公证机构拥有一套完整、严密的办证、核证程序,能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证据和强有力支持,切实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文单位收到公证书后,无法判断公证书真伪的,请向相关公证机构核实,避免伪造的公证书损害他人权益。

同时,郑重告诫一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切勿以身试法。

勿存侥幸,这些行为同样违法!

公证处在办证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人因各种原因隐瞒事实,甚至利用“真人假证”“真证假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这些行为一经发现,公证机构原则上会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群众办证应如实告知公证处相关事实和办证目的,中山市公证机构会竭尽职能提供相应的公证服务,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请勿听信谗言,作出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来源:中山市公证协会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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