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补缴社保、欺诈骗保后果很严重,别再被忽悠了!

汕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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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保经办人、参保人等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 补缴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

2.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社保经办人、参保人等如伪造、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进行挂靠参保、违规补缴,并实际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在深圳地区,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还采取了伪造企业印章的非法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社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法分子正是瞄准这一点

编造各类谎言骗取群众资金

“低成本参保”

“无门槛一次性直接补缴”

“即办即可提前退休”...

大家千万别被这些话忽悠了!

真实案例一

真实案例二

真实案例三

来源:深圳社保、汕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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