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存续期内,
将财产赠与“第三者”,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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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女)与范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陈某(女)曾系某酒吧的员工。2020年,谢某发现陈某在微信上给范某发送了一张载明陈某已怀孕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并发现范某经常转款不同金额给陈某,多达近92万元。谢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范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所赠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陈某称双方存在经济往来,转账并非全部系赠与,并举证范某多次转款系用于酒吧等消费费用。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范某在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谢某同意向陈某多次赠与款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侵害了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还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范某对陈某的多次转账行为,除陈某能够举证证明系其与范某经济往来的款项外,其余无证据证明具体用途部分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案件经三水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陈某应向谢某返还71余万元。
01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3
夫妻双方能否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0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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