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夫妻财产互查,合理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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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悦

“妇女持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发关注。

“为什么赋予婚姻中的女性单方面查询权,而不是双方互查?”条款的公平性受到质疑。而此前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地方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即双方互查。果真不公吗?不妨从夫妻财产制度说起——

我国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既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允许夫妻一方了解、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才能把财产知情权落到实处,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查询权,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主张同样赋予婚姻中的男性财产查询权,不无道理。

当然也有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结了婚财产也是各归各的。从立法意图上说,我国之所以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强调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不仅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还考虑到“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男女在事实上的平等远远未实现。如果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的形式,将普遍对妇女的经济地位造成冲击”。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也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以往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隐匿财产倾向严重,尤以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为主。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并未剥夺丈夫查妻子财产的权利,而重在强调弱势一方的查询权,这是其一。

其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但不乏离婚之前就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法院因“不具有管辖权”“无法核实海外房产”等原因不予处理的先例,因而允许日常查询仍有必要,对类似行为具有一定预防效果。务实一些看,越是富裕家庭受查询权影响越大,提前避免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作用也越大。

只不过,让“好花结出好果”,还要下更多功夫。数十年前就有夫妻财产互查相关规定,不过媒体调查发现,有些单位为保护客户隐私拒绝查询,如今这些问题不会凭空消失。地方立法的作用范围有限,规定对外地单位的约束力也是微乎其微。此外,也要想办法应对一方把财产放在他人名下以避免查询的情况。尤其让人担心的是,要是有人拿着假证查询,有关单位还要具备辨别证件真伪的能力,否则可能给被查询人带来大麻烦,这个风险敞口可不小。

总的来说,推进夫妻财产互查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的落实中务必慎之又慎,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平衡好夫妻财产互查和个人隐私保护,避免查询权被滥用等问题。

编辑 朱丹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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