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化州市民丁女士因为长期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套取资金,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判决后,丁女士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丁女士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为业务需要,她通过申请成为POS机特约商户,以便在日常工作中,为客户刷信用卡交纳保险费用提供便利。一开始,丁女士都是按照和银行的合同约定,严格遵守POS机的使用规则。后来,因为有时候无法按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丁女士偶尔会使用POS机套现资金,以卡还卡。再后来,随着丁女士的消费水平升级,她逐渐萌生了通过帮人刷卡套现从而收取费用营利的念头。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使得经济进入下行趋势,丁女士帮人套现的“生意”越来越火,刷卡套取的资金数额也越来越大。经营这门生意近三年,直至案发,丁女士虚构交易,帮人刷卡套现的资金总数就高达人民币四百多万元。
被抓获归案后,丁女士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表示,“我是合法取得POS机的,为什么不可以刷卡套现?”对此,办案民警、检察干警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丁女士终于如梦初醒,认识到自己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已经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经过审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以丁女士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丁女士也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丁女士的“发财梦”在她被判处刑罚以后,终落下了帷幕。
在此,希望还在梦中的“丁女士”们,能够早日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不要等到法律制裁时才悔恨。
(以上人物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戴文婷)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